河南下月试行规范减刑、假释办法 无期罪犯2年后方可减刑
大河网讯 (记者 宋向乐)2月27日,河南省高院发布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司法厅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案件办理标准的实施办法(试行)》(下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首次明确了不能认定确有悔改表现的特别标准。譬如罪犯在执行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企图获得减刑、假释机会,或者拒不交待真实身份,或者对减刑材料弄虚作假,不符合减刑条件的,不能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
《实施办法》明确强调取得减刑资格不等于必须减刑
河南省高院新闻发言人徐哲称,《实施办法》明确了可以减刑与必须减刑的关系。譬如,为将抽象的确有悔改表现条件具体化,司法实践中往往把罪犯在服刑期间获得的表扬次数以及入狱服刑时间和减刑间隔时间,作为评定罪犯是否符合减刑条件的操作标准。
“从技术层面而言,这些表扬次数和减刑起始与间隔时间是减刑的最低要求。罪犯达到这些要求,仅表示其取得了可以减刑的资格,但并非必须减刑。如果其他罪犯表现更好,减刑的机会只能属于其他罪犯。”
徐哲表示在以往的执法实践中,少数罪犯一旦达到可以减刑的最低要求,就认为必须为其减刑。否则就有意见,就闹情绪,甚至质问监狱干警,不服从管教,由此给监狱工作带来诸多不便。“为纠正少数罪犯的这种错误认识,保障减刑、假释工作顺利开展,《实施办法》专门对规定标准的本意进行了特别明确和强调。希望在押罪犯澄清认识,端正态度,积极改造,努力创造更好的减刑条件。”
违反监规狱纪的这些情况不认为有悔改表现
自觉遵守监规狱纪,是认定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四个必要条件之一。那么如果违反了监规狱纪是不是就一定不能认为有悔改表现?
省高院减刑假释庭庭长张云龙解释说《实施办法》并未对可以认定没有悔改表现的行为作出列举,但就甄别方法而言,首先要看违反监规狱纪的行为与犯罪行为是否属于同一性质。
“如果犯故意伤害罪,执行期间又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或者犯盗窃罪,执行期间又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或者犯寻衅滋事罪,执行期间又无故殴打辱骂他人,那么就应当对其改造表现作出否定性评价,认定其没有悔改表现。”。
张云龙表示,同时要审查违反监规狱纪的具体情况。如果是主动的、故意的且情节严重,也应当对其改造表现作出否定性评价。
学习成绩不合格不能认定为积极参加学习
积极参加学习,也是认定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四个必要条件之一。今后,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评定罪犯是不是积极参加学习时,必须审查其学习成绩。如果学习成绩达不到合格标准,就不能认定为积极参加学习,进而就不能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三类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有特别标准
与其他罪犯相比,“三类罪犯”多是有权人或有钱人,因而需要从严把握减刑、假释条件。具体讲,其他罪犯只要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狱纪、积极参加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就可以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三类罪犯”还必须通过主动退赃退赔或者积极协助追缴境外赃款赃物的方式消除犯罪影响。
既不主动退赃退赔或者积极协助追缴,又不说明赃款赃物去向,不提供证据证明没有退赃退赔能力的,不能认定为确有悔罪表现。
实践中,对于没有退赃退赔或者没有全部退赃退赔的罪犯,人民法院必须在开庭审理时详细查明赃款赃物去向和没有退赃退赔的原因。确无退赃退赔能力的,应当责令其提供相关证明,并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
《实施办法》建立了梯级分层的综合评价制度
一:建立了以表扬次数为参照的确有悔改表现梯级层次。规定被判处不同刑罚的罪犯,分别获得不同次数的表扬奖励,方可视为确有悔改表现。
(1)被判处有期徒刑且入狱服刑时余刑在7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罪犯,在减刑起始期间获得1次以上表扬;(2)被判处2年以上不满5年有期徒刑且入狱服刑时余刑在1年以上的罪犯,在减刑起始或者间隔期间获得2次以上表扬;(3)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在减刑起始或者间隔期间获得3次以上表扬;(4)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减刑起始期间获得4次以上表扬。
二:建立了以起始时间长短为参照的减刑条件梯级层次。规定被判处不同刑罚的罪犯,入狱服刑不同的时间,方可取得减刑的资格。
(1)被判处有期徒刑且入狱服刑时余刑不满1年的罪犯,在监狱执行余刑二分之一以上方可减刑;(2)被判处2年以上不满5年有期徒刑且入狱服刑时余刑在1年以上的罪犯,执行1年以上方可减刑;(3)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1年6个月以上方可减刑;(4)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执行2年以上方可减刑。(5)“三类罪犯”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执行2年以上方可减刑;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执行3年以上方可减刑。
三:建立了以间隔时间长短为参照的减刑条件梯级层次。规定被判处不同刑罚的罪犯,首次减刑后间隔不同的时间,方可取得再次减刑的资格。
(1)被判处2年以上不满5年有期徒刑且入狱服刑时余刑在1年以上的罪犯,两次减刑之间不应当低于前次减刑幅度;(2)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之间一般应当间隔1年以上;(3)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三类罪犯”,两次减刑之间一般应当间隔1年6个月以上;(4)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三类罪犯”,两次减刑之间一般应当间隔2年以上。
四:在每个梯级层次中又建起减刑幅度综合评价制度。规定对不同的情节,可以从宽或者从严不同的幅度。
罪犯在可以视为确有悔改表现基础上多获得的表扬和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的可以从宽2-3个月;在服刑期间受警告、记过、禁闭处罚的可以从严1-3个月;对老、病、残和未成年罪犯可以视情况从宽2个月;对于具有首要分子、主犯、累犯、毒品再犯等法定从严情节,或者有前科、一人犯数罪、多次犯罪、流窜多地犯罪以及犯罪性质和后果严重、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等酌定从严情节的罪犯,可以酌情从严1-2个月;对于具有自首、立功、从犯、胁从犯和犯罪预备、中止、未遂、防卫过当以及积极执行财产刑、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等法定从宽情节,或者被害人有过错、多因一果、犯罪情节一般等酌定从宽情节的罪犯,可以酌情从宽1-2个月。(线索提供:乔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