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费明明白白,民生银行为您保驾护航
——中国民生银行南京分行积极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


【消费者权益保护日】
1983年,国际消费者协会把每年的3月15日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这是基于美国前总统约翰·肯尼迪于1962年3月15日在美国国会发表了《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的“四项权利”,即:有权获得安全保障;有权获得正确资料;有权自由决定选择;有权提出消费意见。肯尼迪提出的这四项权利,以后逐渐为世界各国消费者组织所公认,并作为最基本的工作目标。此后,每年3月15日,世界各地的消费者及有关组织都要举行各种活动,推动保护消费者权益运动进一步发展。
1985年4月9日,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了《保护消费者准则》促各国采取切实措施,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1984年12月26日,中国消费者协会成立,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7年加入国际消费者协会。
中国消费者协会从1997年起,通过每年确定一个主题的方式,开展“年主题”活动。2017年的主题是:网络诚信消费无忧。
【金融消费者八项权利】
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文,明确金融机构在金融消费者保护方面的行为规范,保障金融消费者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
财产安全权。金融机构应依法维护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的财产安全,不得挪用、占用客户资金。
知情权。金融机构应以通俗易懂的语言介绍产品,充分提示风险,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掩饰产品风险等欺诈信息,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自主选择权。金融机构应在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允许范围内,充分尊重金融消费者意愿,由消费者自主选择,不得强买强卖、搭售产品和服务、不得采用引人误解的手段诱使购买其他产品。
公平交易权。金融机构在格式合同中不得加重金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其合法权利,不得减轻、免除本机构损害消费者的责任。
依法求偿权。金融机构应建立多层级投诉处理机制,完善投诉处理程序,接受社会监督。
受教育权。金融机构应积极组织或参与金融知识普及活动,提高金融消费者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认知能力及自我保护能力,提升金融消费者金融素养和诚实守信意识。
受尊重权。金融机构应尊重金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不因金融消费者的性别、年龄、种族、民族或国籍等不同而进行歧视性差别对待。
信息安全权。金融机构应加强对第三方合作机构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严格防控金融消费者信息泄露风险,保障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

【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
一、防范非法集资宣传
民生银行南京分行在各分支行的Led显示屏上都会打上“珍惜自己的血汗钱,保卫父母的养老钱,守住子女的读书钱。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的口号。厅堂中悬挂“远离非法集资,拒绝高利诱惑”的宣传横幅。在分行营业部大厅显著位置摆放海报,利用文字和漫画形式宣传和提示非法集资风险。
非法集资的形式多样,隐蔽性和欺骗性越来越强,如何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监管部门和银行建议:
1.要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
2.要结合非法集资的基本特征,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 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是否承诺回报。
3.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高投资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这巨大风险。
4.要增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要认真识别,谨慎投资。
二、如何防范购买理财产品的陷阱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居民手中可支配的“闲钱”渐渐多了起来,投资理财的需求也应运而生。目前,居民投资方向主要包括股票、期货、黄金、房地产及理财产品等。股票、基金、期货收益高,风险也高,对投资者的操盘水平有着极高的要求;房地产易受政策影响,对普通居民来说投资门槛过高。于是,产品期限灵活、预期收益率较高的理财产品成为不少居民的首选(数据显示,2016年仅银行理财产品规模达30万亿元,同比增速达27.66%)。
当前市场上,理财产品名目繁多,发行单位不同,理财管理能力也良莠不齐。一些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向投资者推荐理财产品的时候容易夸大宣传、承诺收益甚至出现违规私售(即私自销售非本单位自主发行或非本单位授权和达成委托销售关系的第三方机构理财产品,俗称“飞单”)、理财(存单)变保单等违法违规事件。
对于频频出现的违规事件,除银行等金融机构需加强风险管理,提升员工法治意识外,建议投资者擦亮双眼,购买理财产品前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投资者本身要增强风险意识,理性分析产品收益、查证所购理财产品是否为正规产品。一定要仔细阅读理财产品合同的细节,尤其需关注该合同是否加盖银行公章。
第二,不要被“不合实际”的投资收益诱惑,仔细阅读理财产品说明书,了解产品是否保本,募集资金具体投向、收益、期限等。
第三,关注购买理财产品资金的流向。投资者应保持留存业务办理回执的习惯,凡是购买理财当场或事后发现资金向第三方公司(特别是名为某投资公司或是某基金管理公司)或个人账户转账汇款的,就需要提高警惕。投资者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可及时与银行客服联系或向监管部门投诉和举报。
理财防骗小贴士:
1、“年化收益率”,是把当前收益率(日收益率、周收益率、月收益率)换算成“年收益率”来计算的;比如你买了10万元期限为一个月的“年化收益率5%”理财产品,那么产品到期后(理财产品成立前募集期及到期后资金分配期可能导致投资者资金占用时间超过理财产品期限)预期你将得到约100417元(100000+100000*1.05/12)。
2、理财产品的风险划为5个等级,风险低则收益低,风险高则收益相对高。监管机构规定,不同风险评级的产品,只能销售给对应评级以上的投资者。投资者务必自行进行风险评级并牢记自己的风险评级结果。目前极低风险的1级年化收益率大约在3%左右,较低风险的2级在5%左右,高风险的5级年化收益率有的甚至会到10%以上。
3、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特别是三级以上风险产品)时应专区销售,并推行“双录”(投资者通过电子渠道自行购买理财产品的,不适用本条)
所谓“销售专区”是指:
(1)应有明显标识,并在显著位置以醒目字体提醒消费者通过网站、查询平台或其他媒介了解产品信息,并进行风险提示;
(2)公示举报电话、客服热线;
(3)配置符合监管要求的“双录”设备。
(4)专区销售人员必须是具有理财和代销业务等相应资格的理财经理及大堂经理。
所谓“双录”是指:金融机构所有自营产品和代销产品投资者在购买理财、保险、基金、黄金等产品时,对销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同步监控,理财经理需向投资者推荐合适的产品,并且在售前和售中明确揭示风险。
因此,如果理财销售行为未在“销售专区”进行,或理财经理未对销售过程予以“双录”,投资者需提高警惕。
最后,再次提醒广大投资者,购买任何理财产品前,都不要被所谓的高预期收益率所迷惑,工作人员的口头承诺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一切还是以白纸黑字的书面合同为准。此外,在确认产品身份时,要认清是否有银行理财产品编码和盖有银行公章(任何银行产品均有独立的产品编码,投资者可在盖有银行公章的业务办理回执或电子渠道回单上查询该产品编码后向银行客户热线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