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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全分析,“CRS-全球税务信息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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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国富则民强,普通大众的生活变得越来越富裕,部分个人或企业的海外置业也越来越火热,企业海外业务拓展和并购导向了一种全球化布局的重要趋势,加之海外诸多国家眼花缭乱的移民方式引入国内,至此全球时代的海外资产配置成为各界讨论的焦点,随之带来的是则是国与国之间信息频繁交换,CRS系统也就随之应运而生了。

其实对于各类铺天盖地的关于CRS的文章、信息、新闻,许多人都显得的茫然,或可能因为七七八八的这些英文缩写的文件、法律并不为大众熟知,对于很多人来讲都不知该如何理解,或不能确定是否与自身有关联,至此盈科财税邀请国家税局专家解惑疑问。

 

一、 CRS定义、 税务居民身份

 

什么是CRS? CRS是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的英文缩写,中文翻译为“统一报告标准”,这个报告是OECD(经济合作发展组织)制定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一个组成部分,主要目的在于加强全球税收合作提高税收透明度,打击利用海外金融账户逃税、避税的行为。而在这之前美国当局早已制定了针对美国居民纳税政策的《海外账户纳税法案》(FATCA),CRS系统只不过是升级为全球化,使得参与国家更多,数据信息量庞大,纳税或追缴更透明、便捷。

 

这里可能需要确定的概念就是税务居民身份,,判定税收居民身份是行使税收管辖权的重要前提之一,也是纳税人享受有关国家相互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待遇的重要条件。在实践中,很多纳税人判断不清。纳税人的税收居民身份分为居民企业和个人税收居民。这里只以个人中国税务居民为例,:一类是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侨民,但不包括虽具有中国国籍,却并未在中国大陆定居,而是侨居海外的华侨和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的同胞。其中,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还有一类是在中国境内居住,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离境不超过30天,或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天的外国人、海外侨民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当我们判定自身身份时,就可以去检测我们与CRS的关系,就以上判定的内容而言,个人税收居民身份所在地是至关重要的,这也直接影响纳税人缴税时的当局税务机关与那个关联国家进行金融信息交换。

 

当我们大致了解了税收居民和CRS概念之后,对于《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也就不难理解了,简而言之,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系统即个人金融账户录入数据库,然后以数据库作为平台对个人账户所属关联国家及地区进行信息匹配与传输,关联国家或地区税务机关可查看所有匹配信息,包括账户余额、姓名、资产情况等

 

 

二、CRS运行时间

2017年1月1日起开始,对新开立的个人账户和机构账户开展调查。

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存量个人高净值账户(截至2016年12月31日金融账户加总余额超过600万元)的尽职调查。

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存量个人低净值账户和全部存量机构账户的尽职调查。

三、信息交换的内容

1、哪些信息将别交换?
①帐户及帐户余额:

②相关账户的利息收入、股息收入、保险产品收入、相关金融资产的交易所得。
③帐户的一系列基本信息:姓名、出生日期、国别等。
④以及年度付至或记入该账户的总额。
2、CRS覆盖哪些类型海外机构的帐户?
存款机构(Depository Institution):各种接受存款的银行或类似机构。
托管机构(Custodial Institution):如果机构替他人持有“金融资产”(Financial Asset,后文说明具体内容)并且金融资产和服务的相关收入超过总收入的20%,即符合CRS关于托管机构的认定,时间前提是过去的三年,如果机构存续不足三年则以存续时间为准。
投资实体(Investment Entity):如果某机构在过去三年(存续时间不满三年以存续时间为准)主要的经济活动(相关收入超过总收入50%)是为客户或代表客户进行以下一种或者几种业务,则会被认定为“投资实体”。
①交易货币市场工具(支票、汇票、存单、衍生品等);外汇;汇率、利率、指数工具;可转让证券;商品期货。
②个人和集体投资组合管理。
③代表他人对金融资产进行投资管理。特定保险机构(Specified Insurance Company):从事有现金解约价值的保险业务和年金业务的保险公司或者控股公司。 
3、哪些类型的资产信息将被交换?
存款账户
托管账户
现金值保险合约
年金合约
持有金融机构的股权/债权权益

4、金融资产(Financial Asset)涵盖的范围?
公司股票、合伙或信托权益、纸币、各类债券、大宗商品、掉期、保险或年金合约。

四、涉及国家

五、受影响的人群

第一类:已经移民的中国人

第二类:海外有金融资产配置的人

第三类:在海外持有壳公司投资理财的人

第四类:在海外藏钱的境内公务员

第五类:在海外买了大额人寿保单的高客

第六类:已经设立了海外家族信托的高客

第七类:在境外设立公司从事国际贸易的老板

第八类:金融机构与私人财富管理相关的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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